(一)660萬以內自住祖產,一定要等到被繼承人死亡才能移轉嗎?
(二)大家為新法遺贈稅從10%提高到20%而提前贈與,只因為660萬元在共有繼承未拋棄或規定前,租賃(法定)關係存在是無法拋棄共有(事實上沒有1/2以上持分處分權)達成自住條件的,這是法律標的要求上不可能繼承的事,當然會因為法律禁止連660萬元自住免遺贈稅,實務上都是立法假的,被繼承人當然只有選擇無可避免的10%遺贈稅,有很多人還等待垂憐,否則根本在資訊跟不上來不及的。
(三)遺贈稅只有留下自住住屋免稅額,而營業人可以低價假買賣(信託買賣贈與)脫法算到相當或低於20%的所有財產價額規避,試問這樣稅制有意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