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行為相關才有論及疏失問題,所以醫師要「釋明因果關係」,不是舉證責任移轉或舉證問題,而是醫療糾紛「先行程序判斷是否具備免責要件」後,才繼續開始其他訴訟程序。
(2)「醫療糾紛補償規定」是「無過失」還是「過失」責任補償規定要先釐清?因為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民事責任,而先接受補償契約是否代表和解條件成立(放棄或撤回告訴)?會造成繼續重大過失訴訟時,必須要超越補償規定適用條件標準以上甚至更嚴格定義,事實上是讓當事人陷入更不利訴訟舉證責任地位的。
(3)無因果關係是否成立醫療過失補償,在(2)來看相對的也是課醫師很重責任,因為就無法執行醫療過失補償程序,這是實務上不得已的二難措施,否則就要提出來再予討論,最高法院是否是要醫師「至少要舉證無重大過失」一節,在這些討論中獲得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