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權代理沒有交代利益歸屬本人前,消滅時效及請求權無從進行。
(2)「代名消費」是2年短期「消費」消滅時效嗎?
【1】以代名消費金額為限:2,000元以上應稅消費,無權也要書面特別約定?
【2】短期2年消費消滅時效,以消費契約完全完成開始進行,無權代理未承認前無從進行消滅時效。
【3】屬於「鑑賞或審約期間」消費契約,要在請求權特約短期期間過後,就沒有消費時效請求權問題?
(3)無權代理不利益是否屬於「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1】「損失或不利益」沒有「積極利益獲取」,所以不屬於不當得利不必返還?
【2】是否無權代理之「不利益」構成「侵權行為」?因為性質分別屬於「自益」或「他益」行為而有不同,前者「自益」無從請求,後者「他益」則屬於「有利支出費用」時應返還。
【3】「不當得利」存在他方不法行為不得請求返還,無權代理欠稅時國稅機關的移轉請求本人繳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