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法不足以自行。來了一堆只要以為立法就可以完全解決問題的人,當然律師生意接到手軟,而公務員在依法行政與無法亦可以行政的選擇下,連「替代法律的行政處分」都不敢作了,因為比「法院判決沒有標準的違法行政裁量」,不尊重「替代法律的行政處分」效力在法律上是沒有違法性前提問題,這樣的「判決行政處分裁量違背法令」不加以衡量討論,怎麼不會發生更嚴重的法律適用無誤上,在林山田教授的「不可罰違法性」論證上,因為行政法令認識錯誤而發生的判決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