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權法對小學生「學習」是不能用「抄襲」這樣重的字眼誹謗的。(2)「範本」是「公共財」,不管是沒有著作權,或是政府資訊公開利用,法律上用「抄襲」是過重甚至是構陷小學生說法,否則就不應該提出這種資訊提供學習。(3)「範本」已失去「創意保護價值」,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在理論上是會被合法合理擴大合法使用從寬定義的,那怕是小學生都享有這項權利,除非不是「國家(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