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害他人是保護弱勢?還是鼓勵互毆和解?那弱勢拒絕和解還變成挑戰法官及法律,這樣就是司法以訴訟止爭的公平正義嗎?(2)傷害是否必須因為一方拒絕和解而成為訴訟告訴及審理要件程序未明?而誤認權利行使為惡意的錯誤不能再犯,以免反遭他方利用為不法但有利之訴訟手段,而法官又無法釐清如何正確審理。(3)告訴是以到達對方生效?還是對方抗辯後生效?否則法官令和解或調解功能將形同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