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台灣司法改革會議終於要以「妨礙性自主」,廢除詬病已久的「通姦罪」了,也許韓劇看多了,讓我們感覺是否以後台灣夫妻關係,也會因此而改變觀念呢?但是我們還是要考慮下列因素:
(1)通姦罪不能侵犯配偶財產權,但是廢除後就挑戰民法配偶合法財產權的法律關係了?
(2)「合意」究竟只是「一時阻卻」強姦(妨礙性自主)罪的違法,而這更嚴重的當事人陷入刑罰與財產損失雙重不可預期的損害?
(3)「認養」成為通過多元婚姻下的繼承變數,因為「一夫一妻制度」跟著直接改變民法規定,一個是以後開放修法準正問題?一個是重婚(就算無法登記)只是廢除通姦罪改變下,成為民法婚姻制度在非強制無效或根本無法廢止的新重婚規定下,可以說是「單獨認養」(不用合法配偶同意或根本無撤銷權對抗下)可能性大增,而侵害了原配偶權及合法登記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或分配權,這反而在沒配套修法下造成社會家庭關係更加混亂,這能是廢除通姦罪所直接承受帶來的改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