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學理發展的專利,基本上不屬於「發明」,只有「新型」或「新式樣」可以申請。
(2)專利「新型或新式樣」的法律保護是消極及限縮的,不是像舊有(法)商標權有特別法律賦予權利規定的防護商標登記有擴充商標財產權效力的。
(3)所謂的「(衍生著作)獨立性」在「可以牴觸的專利競合?」,除非在狹義的「構成同質性」才會違法,而其判斷是採【1】重要性專利理論基礎?【2】一定「組合專利」比例?【3】更換製程的著(創)作基礎?【4】專利採登記主義,在採創作發表「著作理論」下,應以先「形式登記(組合專利、新型或新式樣)專利權」或「發表」者,作為「狹義排他性專利法律保護基礎」?【5】專利財產權是「(法律?)創造權利」,其專利財產權保護年限規定限制是出於「個人智慧財產權永久保護」、「公益(限制)」還是「無市場保護價值」觀點要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