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最終審定,基於專利整體性考量,須全案准駁,無從為部分請求項准許\或部分請求項核駁之審定
―資料來源摘自智財法院― 【裁判字號】:97 年度行專訴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按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有 2 項以上時,專利審查機關應就每一請求項各別 判斷其進步性,因專利創作不易,專利審查機關均應就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詳 加逐項審查,以盡其審定之職權,並增加專利申請獲准之機會。是不論是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申請專利發明之構成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之獨立項,或依附獨立項之附屬項均應逐項審查。而因附屬項包含獨立項所有的技術內容與特徵,如獨 立項之發明具有進步性,則該附屬項之發明亦具進步性;倘獨立項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仍應對該附屬項之發明為進步性之判斷。經逐項審查後,於最終審定時, 基於專利整體性之考量,則須全案准駁,無從為「部分請求項准許、部分請求項核駁 」之審定,蓋申請人當初係以專利說明書記載所有請求項之技術內容,以申 請專利範圍所有請求項之整體技術特徵申請專利專責機關審定,雖經逐項審查後 認定部分請求項符合專利要件,惟此部分無從與其餘不符專利要件之請求項部分 分離,於專利審查機關踐行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所定之先行通知程序後,倘申請 人就不符專利要件部分未予修正,即應為全案核駁之審定。
相關法條:專利法第 46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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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宏景集團創辦人/董事長,商標代理人,無形資產理算師,臺灣專利商標法務協會 創會理事長,政大Emba,建研會29期,成大工科所,逢甲資工,敦化扶輪社社長,仲裁協會,廈大博士班,警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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