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是因為貿易上的反向專利權不適用國民待遇的台灣,所以應把台灣的晶片業與美國的高通掛勾處理,因為美國高通寧願繳300億元人民幣罰款,也不願意釋出晶片反向專利權,所以大陸認定台灣晶片業是屬於美國高通專利權範圍,欲以國內法對台灣晶片業施壓加以處罰,或是間接要求台灣施壓美國釋出反向專利權。基本上晶片業並不適用ITA(-2)高值專利終端電子產品條款,所以沒有免關稅或零關稅的問題,而WTO對於自由貿易的介入範圍,目前多限於FTA自由貿易條款及規範項目,顯然這是一個大陸對於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議題?
專利權的強制授權固然是可以對於(反)壟斷及決定市場價格來處理,但是程序上前提是必須先進行智慧財產權的貿易談判,包括市場訂價合理性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而事實上產品如果不是屬於貿易國自行行銷定價,那麼智慧財產權權利費用支出對於成本比率影響程度?基本上是IT產品市場定價高低的問題?而其價格也因為輸入國本身稅率及優惠高低而受到影響,所以必須綜合情況判斷其實際情形,直接訴諸反壟斷而沒有檢討相關議題成因,顯然缺乏科學論證及(國際)法律依據。
大陸在此要以高通本身問題來對付台灣晶片業,基本上這不是貿易終端消費品的問題,而是智慧財產(專利)權在市場是否值得保護的議題?只有貿易品才有(反)壟斷的WTO貿易規則議題產生,所以基本上非貿易產品的專利品項是不適用(反)壟斷市場機制,這在法源邏輯及論理上是存在矛盾的,所以以市場反壟斷為理由作為反向專利權授權貿易的理由顯然也是不夠堅強的。所以大陸如果拒絕國際專利權(公約)的保護,那麼很可能最後會因為制度發生問題,而形成歐美國家對於大陸的IT貿易抵制。
大陸對於台灣的國民待遇是在實務上承認台灣的專利權法律保護制度,才會有美國高通專利權要適用大陸反專利權的議題?但事實上在政治及法律上這是矛盾的,如果大陸沒有透過可以實施於台灣的貿易規則,或IT晶片業合法專利權適用於台灣的法律制度,那麼今日大陸紫光集團的放話,可能只是促使大陸政府更高壓的政策,而這將更引起台灣世界化的議題,甚至引起美國及歐美等國的強烈反彈,顯然大陸政府對於這一個議題的處理是會更加謹慎的,所以短期內大陸不至於在沒有WTO世界貿易規則,或是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公約的改變下,有任何過大幅度的反向專利權實施,否則反而因為逼使高通等退出大陸市場,使大陸退出世界高IT科技產品貿易市場之列,反而對大陸的國際形象及國力是一大傷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