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華民國憲法還在為二岸一中找定位時,已經有人說一中同表是憲法一中,但是在二岸互不承認政權下,就算互不否認所謂的治權,在邏輯上台灣的憲法也不可能同時存在二岸一中的問題。所以在上述的基礎下來看92共識的基礎,應該是二岸共同認識在一個中國前提下,找尋和平解決二岸統一的方法,但是卻被誤解是接近大陸引導下的一個中國原則的92共識,這與台灣基本的92共識是一中各表的態度,在台灣憲法的二岸未來統一的詮釋上,是從二岸人民關係條例基層人民往來實施起,以此法律來作為二岸統一的基礎程序來看,92共識必須是台灣全體獲多數人民的共識,而不是政治人物超越法律的偏見或共識,而這就是台灣對於92共識是否在最終舉辦公投的法源基礎,也就是說92共識實際上只是政治上的說法,而不是所謂憲政上已經成立的法源基礎,這是在憲政及法律研究上必須要釐清及研究清楚的。
當然大陸的國安法或國家反分裂法,基本上在大陸本身強調92共識上,就是在政治及法律上承認台灣還不適用大陸這個法律的證據,這二種法律只是在政治上威脅台灣政治人物及人就範的一個手段。在法律解釋上大陸國家反分裂法只是一個政治法律的規範,因為92共識所承認台灣的政治現狀,與其所適用的法律現況是分離的而不可罰的。而國安法更是為了彌補這個缺憾,以意思型態作為法律規範內容,來要脅台灣人民對92共識就範,甚至是承認大陸國家反分裂法的正當性。如果台灣因為大陸的要脅就承認了這樣的一中92共識,那麼就算台灣承認是92共識一中各表,也會使得二岸92共識中包括了大陸的國安法與國家反分裂法,而使得期是用台灣人民的法源正當性與位階大大提高,這在台灣要直接承認與大陸相近的一中92共識,顯然嚴重的影響了上述台灣憲法對於人民的政治選擇權,也嚴重地影響了台灣的民主自由與法治基礎,這是二岸往來相當嚴重的一件大事。
台灣2016年1月16日的總統大選,目前雖然沒有統獨的爭議或代表公投的意向,但是如果要提到承認一中92共識作為總統大選的競爭政見主軸,那麼無疑的是以領導者的威權挑戰了台灣憲法的規範,或者是就準備訴諸於統獨公投一樣,這反而是一個二岸政治上很大的風險。因為二岸統一議題涉及憲法程序的公投,就算是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列入政黨政見,也不見得就是屬於可以直接歸屬於憲法程序的規範,也就是說除非公投法的憲法公投,以台灣任何大選共同同意的政見為表達公投投票基礎,而直接適用或修改公投法的規定,那麼才會提升至憲法層次的一中92共識的問題,否則任何闡述一中92共識的意旨,都不能發生變更憲法原有規範的效力。也就是說一中92共識可以是憲法的政治議題,但是沒有透過台灣憲法的公投或修憲程序,是不能對於台灣及人民發生任何實質性的憲法或法律拘束力的,相信這應該是在憲政及法律上大家應該要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