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院逐步推動勞動加薪四法,首先是今(2015)年5月通過公司法修增公司盈餘,公司應制定章程分配勞工相當比例金額,一般而言這筆錢首先產生稅法上的爭議,第一公司盈餘必須完(營利事業所得)稅17%後才能進行分配;第二獎金與所得的區別上,以股東會後發放時程來看獎金還要課2%補充健保費,但是加薪四法是以(平均)薪資來計算,所以在人事費中不能課17%營所稅,且企業需要補提所有退休金配合提撥金額,而在計算平均薪資或月薪時就會成為浮動薪資,所以實際上在基礎薪資不變動下,統計上很難比較前後二年的薪資成長幅度。
當然勞動加薪四法實際上只能說是公司盈餘的合理分配,但是在說成是以後勞工是每年加薪幅度的成長,在制度規劃上顯然就要更細緻的規劃了,否則公務員要以勞工加薪四法每年加薪作為調薪藉口,恐怕在公司經營分配勞工盈餘上,需要更進一步觀察其實際操作模式了。在以往都是政府公務員調薪後帶動企業勞工跟著調薪,這一次新聞報導政府討論公務員打算明(2016)年調薪,基本上所得稅也有3%物價指數比率配合調整扣除額等規定,所以基本上公務員調薪對於所得稅是不會等比例成長的。但是勞工加薪四法的會計成本實施方案中,對於分配盈餘的會計制度運作上形成未調薪狀態時,基本上就形成所得稅法這個3%規定,實際運作上也會發生困難與爭議,因為大盤如果無法反映真實統計趨勢的時候,那麼最終受害的反而是領基本薪資的大約200萬勞工,這才是我們要擔心將會發生的現況。
新聞中要以公務員帶動企業加薪的提議,基本上在加薪四法中是無法發生原來的形式效應的,所以這個口號是不是要重新研議一番?從新聞報導中引用主計總處公布的統計數據,「主計總處五月底公布廠商『自填』的一○三年工業、服務業員工調薪狀況。數據指出,有調薪廠商占百分之廿三點五,調薪幅度以『未滿百分之三』最多,調薪『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次之。」,而主要加薪企業都屬於高資企業類別,也就是說一般基礎勞動服務業是沒有加薪的。從這個觀點來看加薪四法是不適用於這些基礎勞動服務業的,因為其營業收入都是固定而不是浮動成長的,所以必然的因為只有高資產業適用企業加薪四法,而造成一個統計數據上的假象,但是這並不是我們對於加薪與否的依據真正想要的。
如果公務員要提到加薪卻無法解決這個企業加薪四法重要政策對於基層勞動政策照顧的偏差問題?那麼今日政府對於公務員的加薪是否又將引起眾多服務業的勞工抗議?這跟晉惠帝的「何不食肉糜」又有甚麼差別?一個好的政策如果不能面面俱到,最後面臨的也將是這樣的一個結局,而這個結局與責任又是誰要負責呢?所以在這裡呼籲政府公務員加薪前,先考慮一下如何處理民眾觀感不佳的問題吧!如果這些都不能事先處理好,而只是埋沒在伊麵政策大好光景的光芒下 ,那麼危機就永遠隱藏隨後而來了,這才是最令人遺憾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