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2012年4月9日記者李順德報導,內政部已決定在4月19日召開「不在籍投票」公聽會,可考慮專設不在籍投開票所一案。乍聽之下似乎也考慮在國外及大陸地區,針對台籍國民以委託方式專設不在籍投開票所。而這就觸動了臺灣憲政體制上的敏感神經,其最主要的爭議還是能否在大陸地區設置不在籍投開票所?以及大陸對於此類投票的政治態度是否有利臺灣政治而決定。
首先要提及的是具有臺灣投票權的台商,在大陸估計的總人數現在約有150萬人,就選舉政治而言連其在台直系扶養家屬成年合計最少4口來算,在經濟選項及生計上有利大陸的選票,就會有粗估全部回台投票至少是600萬張選票,只要在開放的大陸自由經濟區多吸收20多萬的台商,其票數足以影響臺灣一個總統候選人當選與否的票數,而這才是台灣的政治態度應否轉變的問題所在。
不在籍投票這當然也涉及了大陸當局,是否能容忍及同意台商在大陸投開票的政治問題。這問題尤其是在臺灣總統選舉的實施上,就涉及了臺灣獨立的主權承認的問題。而最寬的態度是放任台商經由台灣政府授權,在大陸私下舉辦這項不在籍投開票,其實這對大陸在臺灣的選舉及政治面的影響力是很有幫助的,如果600萬張以上的選票,除了足以影響總統當選外,最主要的還是在制定二岸法律層面上,可以透過立法手段直接放寬二岸往來的限制,這對大陸而言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這政治局面在二岸往來中在是很難避免的一件事實,可是衡諸臺灣的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的規定來看,其實對於二岸的現狀是主張維持現狀的。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及第4條第5項規定,對於提出領土變更案,只適用憲法修正案的投票及計票程序,但當然不包括割讓全部領土實質廢除中華民國國家憲法的過二分之一票數。所以以目前要在現制憲法上談二岸統一的問題上,所謂的二岸統一要在憲法體制上突破,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只說明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只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上,以制定法律關係維持二岸往來現狀的,並沒有包括全部領土合併的實質廢憲行為,所以所謂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在現階段上憲法只賦予了法律方式,並沒有法律以上甚至憲法位階的授權,所以可以說是維持現狀的,算是總統是在這種大陸這種政治芬圍下選出,要直接談判進行二岸政治統一,在憲政的政治哲學上是有困難的。
至於有種政治上的說法是,如果總統的政見獲得選票超過二分之一,那麼在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有關「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二項,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定,就可以在法律政策上遊說立法委員立法,或逕以政黨意見經二分之一以上投票通過,比照公投法的規定說是有法源依據的,而以憲法規定條約是法律案,當然二岸任何政治協商制定的協議,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下是法律案的話,在有利大陸方面的政策上,在國民黨佔二分之一立委席次下,二岸政策都會是很容易在法律上合法化的。所以在大陸專設不在籍投開票所,如果是開放了大陸的民主風氣,也增進了二岸往來在法律上限制的突破,而總統在現階段上仍舊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執行二岸政策,那絕對是二岸往來及政治上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