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表示,消費者若忘記繳交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應視為民法上的「延遲給付」,業者收取之利息,應按照民法規定之百分之五計算,不得收取逾百分之五的利息。消基會對此並呼籲主管機關應立即重新修訂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過消基會的調查,二十家的銀行業者,皆在消費者未於繳款期限內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即開始計算「高額的循環利息」。況且,依照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定義,「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應不包含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因此,消基會認為,持卡人若忘記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僅能視為「延遲給付」,應依民法規定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消基會並引用德國實務判決,延遲繳款利息不得超過基礎利率加計百分之二點五。
消基會還真對銀行收取信用卡循環利率,可能隱藏許多陷阱提出說明,例如忘了繳費,被銀行收取高額的循環利率利息以及違約金,換算出的年利率可以高達百分之一百二十六。如果消費者在五月一日刷卡金額為八萬元,結帳日為五月五日,但卻忘了在五月二十三日繳款截止日前繳款,而且又過了十天,到了六月三日才發現,而依照銀行現行的作法,循環利息將會往前推到五月一日刷卡日就開始計算,而如果以循環利息百分之十七計算,就產生了一千二百六十六元的利息,等於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五十八;如果再加計信用卡違約金一千五百元,換算出來的年利率更是高達百分之一百二十六。消基會認為,類似這樣的例子,延遲給付應該從五月二十三日繳款截止日開始計算,才算合理,而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的誠信原則來看,消費者五月一日到二十三日間,並不屬於循環利息計算範圍,而應該以民法第二○三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者」,最高不得收取超過百分之五的利息,何況更收取了違約金,怎麼還可以再依違約金收取循環利息呢?銀行對於信用卡的違約金與循環利息,不能重複加在消費者的負擔上面,這是有違消保法第十二條的誠信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