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大學研究所研究生某甲因為不滿教授偏心不公而休學,沒想到直言的他在同學追問之下,居然公開發表了這項對教授不平的看法,消息終於傳到了學校耳裡,感慨到難道師道不復存已,於是就召開教評會質問這位教授學生怎麼教的,當然教授否認上述指責,於是就形成了學生任意發表詆毀師長的言論情節,當然接下來大家要討論的是某甲違反校規情節了。可是,某甲居然搶先休學了,學校當然不能因為這位學生意圖休學影響處分而善罷甘休,仍然以無故詆毀師長等名目加以記大過處分,當然這位學生某甲就提出了申訴。雖然在實務上學校對於學生的在校行為得施以相當管束,及終極上不影響憲法保障學生就學權利之處分,某甲如果沒有繼續不當發言,當然不會因此事就被開除。可是,言論的尺度在校內、外發言及是否僅止於公開(或達於散佈的階段)在處理上當然有所不同,再說,教授的教學態度及方法難道不能批評嗎?當然影響到自己的權益時發言時的言詞激烈乃是必然的,甚至到達個人人身攻擊的地步,可是是否秉於事實發言可能就成為抗辯的最佳利器了。當然所謂「公開」與「散佈」事不同層次意義的事,公開最小程度可能只在特定人或特定團體間,進一步行為才達到所謂「散佈」的範圍,及對於不特定人及大眾所任亦發表的言論,包括在任何形式公開的媒體或網路上發言,個人認為「公開」如果只是在特定範圍間的話,事屬於言論免責權的範圍,要不然教授間的優劣點學生如何傳播,這樣反而形成寒禪效應,除了影響言論的自由外,並嚴重影響學校教學評鑑的真實時性及學生的受教權益。所以除非某甲有對不特定大眾「散佈」詆毀教授之言論,學校並不能因此就對某甲施以記過處分。當然學生以「休學」方式想以法律規則規避處分的結果及效力,學校的觀點只要學及還存在,縱然休學期間也只是「受教權利」的自願停止而已,因為無法享受學生在校對內對外之任何權益,此時任何發言算不算校外發言就會成為疑問?因為法律的規則解釋上可能應該這樣講:「學生只有在享有學生的權益時,學校才負有教導及教育的義務或權利,休學的學生如果不享有學校的權利,並且不負擔學生的義務時,除非涉及刑法的毀謗罪,有沒有言論自由?縱然校規規定:『休學生亦應遵守在校生之一切規定』,這樣的規定不知道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顯然,這時候只能說:「休學生剩下的惟一權利,只有決定要不要繼續就學而已,並沒有自願接受學校規則拘束的契約意思,當然任何教育法律也不會直接做這樣影響人權的規定。」我們不能說學生受教育期間,任意發布詆毀師長的言論是好事,可是教學的進步確實是需要適度的建議、批評與指教,雖然不必受限於學生的任何要求,仍然要以達到教學的最終目的為目標,所以我們只能說在民主的浪潮下,學習接受任何批評並且謙虛的接受指教,且能堅持自己的一貫目標與原則的人,應該就是一個最好的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