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小芳到市場逛街買東西,突然看到了一個臨時攤販在賣小飾品,小攤販甚是誇張的說:古董玉賣100元就好。小芳一看甚是便宜且看起來真的像古董就買了,還沒來得及走人,警察來了,原來這是個贓物,警察就把小芳請到派出所問筆錄,想要扣他個「買受贓物罪」,小芳一想想買個便宜貨還被當小偷,心理甚是不甘心,於是立刻找來了律師朋友阿福,當然立刻主張小販騙錢,反正小販交代不出來路,誰也不知道小偷是誰?您想哪個盤商記得那麼多的款式啊!這時候警察可要傷透腦筋了,這樣交代不出來還不叫做贓物,哪有這樣的律師啊!聰明的律師當然知道警察的疑慮,於是律師就講了:贓物要賣個好價錢很難,100元還真是買便宜了(反諷)?警察不甘示弱也說了:就算100元市場價也不行,贓物就是贓物。律師實在幫朋友小芳很生氣,花錢還要受氣,於是律師就很不服氣,突然一看,警察居然也在了個玉佩,就問警察:那您這個玉佩值多少錢?警察當然知道律師的用意,就說:祖傳的,可以吧!心想這樣可以氣死律師了。沒想到,律師一聽甚是高興,我們問一下小販您的玉佩值多少錢好不好?警察一聽沒什麼,心想,反正律師也變不出什麼花樣,就答應了。沒想到小販毫不考慮的說:「也是100元」,律師就問小販為什麼只值100元?小販很簡單的說:只要到了我手裡就只值100元,這時候警察心理有點慌了,隨便講講居然估價估得這麼低,又不好意思恐嚇不識相的小販。只見律師接著說了,您(警察)的玉佩大概也是這樣來的吧!警察這下傻了,您叫警察到地下把祖宗給叫出來證明啊!不過警察還是很聰明的,立刻換個臉孔說:不好意思,攤販沒有證照亂賣東西怕您上當受騙,我依法取締請您作個見證讓攤販心服口服,反正筆錄也還沒做,這時候攤販實在很無奈也沒辦法,律師當然知道警察要找出證明一時之間很難辦到的弱點,警察一時之間實在也很無奈,只好把小芳跟律師放回去了,最後只剩下警察跟攤販好好琢磨了,因為攤販的古董沒有證明真的賣不了好價錢,怎麼能說是贓物(古董)呢?警察當場當然也無法證明(鑑定的古董商今天剛好休假使警察的正事辦不成),於是這一場鬧劇只好在這一天收場。
解說:警察對於犯罪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只要有可疑當然也可以進行調查,攤販把謊言古董便宜賣本來就涉有詐欺行為,還不要說可能就是贓物買賣行為,如果被認定為故意買受贓物當然是違法行為,所以買賣物品不能貪小便宜,否則在警察獲悉並調查時就可能惹上麻煩,當然本案只是巧合的讓警察因為無法立即舉證贓物本身的價值,而無法立即進行刑事訴訟證據程序所造成的障礙,而且在律師的的法治干預下基於人權考量所作的決定,並不當然代表當事人的無辜,只是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沒有證據說明一切之前,必須依法律原則認定當事人的清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