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分別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5條、第64條、第73條第6款定有明文。
是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學校教師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為限,苟非前開教師而從事學校教師之工作,自屬違法,其情節重大者,則廢止其聘僱許可;又任何人亦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苟違反者,將會被依就業服務法第64條之規定處罰。而幼托外籍教師,均非前開所指之學校教師,千萬不要從事學校教師之工作,以免觸法;另任何人亦不得媒介外國人違法從事幼托教師之工作,以免被處以重罰或拘役或有期徒刑,那就後悔莫及了。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0日奇摩新聞首頁>教育>教育學習>自由>幼托外籍教師 全是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