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不論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除了涉及繳納保險金之多寡外,就是勞保給付支出時計算基準多寡的不同。虛(短)報保險金僅發生公司與勞工個人間之保險給付差額糾紛,其間更有是否勞工蓄意要求雇主虛(短)報問題之考量,惟並不直接涉及勞保局之法律問題。
勞工保險金以少報多,因勞工保險條例立法宗旨在以實際薪津計算保險給付,除非勞資雙方對於薪津認定影響及於實際投保之級距,雖然短期內增加勞保基金收入,可是再勞方願意多付保險費並繳費之情況下,乍看之下似乎並不影響及於全體,但是這是缺乏社會性的考量之下所作成的決定,因為勞保給付尚有全體社會支出之補助款不當消費問題,以及勞工對於此項勞保給付所得是否符合社會正義的問題,否則並不值得鼓勵。
至於刑罰之詐欺勞保給付罪,因為實施之詐術及手法必須陷他方於錯誤,而此項以少報多行為當然為隱藏性行為,而為勞保局事先所知,此種技術縱然拙劣當然可以被認定為詐術,畢竟射倖行為是不值得鼓勵的,一但遭發現時是否就會被認定為詐欺犯,畢竟以投資報酬率而言,仍然有不法所得存在是毫無疑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