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可是卻沒有說不得加入政黨,目前也沒有依據憲法第23條規定在「法官法」中立法強制法官要法官退出政黨。這個法官退出政黨問題的前提要件,首先就要考慮行政法上所謂「比例原則」問題,因為法官也有參政(包括選舉投票)的自由,而在政治行為中如果因為審判不公,將會因為本身的政治色彩,而且因為本身政治傾向而影響政治(或公眾)人物造成不慮之罰,所以我們的大命題是:「法官能脫離政治影響公平審判嗎?」如果學習國外英美法審判為使鑑定人公平鑑定,得令雙方當事人交叉詢問包括各層面可能影響審判公平的因素,在雙方都可接受的情況下而共同決定鑑定人是否是任的精神,當然陪席法官得就雙方提出提出問題作出中間裁定及最後裁定,那麼在我國司法審判制度下,法官如果因為某些已存在因素使當事人不信任,當事人如果有此權利在審判過程中要求行使此一程序權力的話,並可以使該法官迴避本案審判,理論上不會有同樣因素的話,是不是法官縱然有政治傾向,因為法官法或訴訟程序法律的法律強制規定,而使得該類法官因為此一情況而發生產生遏阻效力,並可能因為此一政治壓力無法調適而被宣布不適任法官,而產生淘汰作用並使得審判中,法官得以秉持良心公平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