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台灣透明組織接受法務部委託,進行「二00六年度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結果是:
(1) 有關台灣地區民眾對二一類公務人員和整體公務人員清廉程度評估,檢察官今年排名第七、法官則排名第八,與前幾年的調查結果並沒有差異。
(2) 民眾對掃除黑金及肅貪的成效,有7成民眾表達不滿意,滿意的比例只佔二成三左右;對於政府改善廉潔程度的信心,受訪民眾有三成九抱持樂觀態度,有四成七的比例表達悲觀的看法。
以二00六年實際考察台中地檢署的檢察官之偵查作為為例,許多檢察官的偵查庭所排定的時間約五至一五分鐘,實際開庭時最長可能花掉一小時,最短則可能只有三分鐘,一般不會超過三0分鐘;而平均半天大約可以開一0到二0件次的偵查庭。
就因為偵查作為如此草率,故許多檢察官根本不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第九七條第一項或一八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進行隔別訊問。甚至對於不想辦的案子,公然縱容被告串證,或違法抑制告訴人或證人表達意見,以作為擅斷結案的手段。對於告訴人的異議,還會冠冕堂皇以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的證據裁判主義為由,訓誡告訴人無法提出足夠之證據的話,案子根本辦不下去。當告訴人依同法第二一九條之一第一項聲請保全證據時,則以同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駁回聲請,形同被告之辯護人,令人不敢恭維。
以上所述不只是檢察官個人操守的問題,從另一方面來看,亦是法務部門的管理體制不良,以致使檢察體系歪曲變形的問題。大家應該審視檢察官在既有的體制下,是否有「好好辦案」的客觀環境?是否有不受不當壓力的制度性支持?人民是否能不以各種方式影響檢察官獨立辦案?體恤並支持檢察官依法、公正、客觀、合理的辦案方式?否則,孤臣無力可回天的檢察官,如何能好好辦案??
舉例而言,若「好好偵辦」一個非重罪的案件,平均需要一00個工作小時,而一個檢察官平均一年有二百個案件要結案,那麼我們便可客觀估計出,一個檢察官每年平均工作時數約為二萬小時。而一年平均上班天數約為二二0天,正常的總工作時數約為一七六0小時;客觀來看,就算檢察官認真到過勞死,也不可能把每一個案件都「好好偵辦」;這是體制上的問題,是制度在謀殺法律、謀殺正義、謀殺人民的法律情感、謀殺檢察官。相關研究亦有類似看法:「刑事案件眾多,使警察機關與法院之案件負擔量常已遠遠超過其負荷極限。因此,不僅造成警察之偵查與法院之審理甚潦草;檢察官與辯護人之審判準備與法庭活動極不負責;…」。何克昌檢察官的實務觀察:「...此種情形,自然造成檢察體系反淘汰。所以,民眾經常抱怨檢察官結案草率或結案速度過慢,其實基層檢察官也苦不堪言...。」也正好與以上所述不謀而合。
其次,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檢察官的待遇與其工作量,較之其他同等國家,公平嗎?合乎經濟學的法則嗎?還是委屈、剝削了檢察官的勞力?如果好好偵辦一個普通刑案的經濟效益,或產生的外部效益超過當事人委任律師的最低費用(約台幣五萬元);那麼,一年結案超過五0件的檢察官,每年為國家社會所創造的經濟利益就超過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了。根據金門高分檢朱朝亮檢察長的報告,提起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平均一件判八萬一千元;這應該是按照舊刑法,以三個月徒刑每天易科罰金九百元計算。若以現行一日平均易科罰金二千元折算,則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平均一件應該判十八萬元;因此,每年以簡易判決處刑結案超過五0件的檢察官,一年就可為國庫增加台幣九百萬元的收入,為什麼只領那麼一點微薄的薪水,每年又要迅速終結超過二百件的偵字案?現行的法務體系苛刻要求檢察官的辦案效率,是「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從經濟學的法則來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勞動者受到什麼剝削,就產出什麼產品;我們侃侃而談的司法正義,若只是成為謀殺檢察官的工具,也就沒有正義可言了。不能充實檢察體系人力,無法解決檢察體系「制度性吃案」的問題,使得檢察體系在無期待之可能性下,不得不吃案;這是國家法務部門責無旁貸,應該優先解決的問題。
否則,國家訂的法律,由司法官濫用心證恣意執行;這樣的司法環境,必定會引來經濟學家所謂的「競租行為」(Rent-Seeking Behavior)-人民透過影響掌握司法權的司法官,獲得司法上的特權與利益;或者為「黑道」創造出龐大的市場需求-人民私下以各種非法的方式解決糾紛。這種影響司法官的活動必定會帶來貪污腐敗的社會成本,更嚴重的是影響整個國家體制,讓社會形成「安分守法不如競租(Rent-Seeking)司法特權」,或者「安分守法不如黑道保護」的不良風氣。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已經確確實實反應在許多司法案件中(表二),以及「台灣透明組織」接受法務部委託,進行的「二00六年度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報告中。
表二、近十年司法官重大風紀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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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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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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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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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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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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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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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隆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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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羈押、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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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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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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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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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良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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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玩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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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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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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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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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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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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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
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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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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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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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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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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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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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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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花酒、介入賭債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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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
休職、
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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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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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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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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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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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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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電玩業者招待喝花酒、與特種行業往來、教唆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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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
記過、
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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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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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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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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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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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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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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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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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賭博、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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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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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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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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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清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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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貪瀆、偽造國幣、包庇走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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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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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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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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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正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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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栽槍、詐領破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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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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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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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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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維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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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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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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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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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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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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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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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求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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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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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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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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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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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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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根據前金門高分檢朱朝亮檢察長的說法,提起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平均一件判十八萬;檢察官每吃掉一個應該以簡易判決處刑結案的案件,國庫就減少十八萬元的收入。二00二年偵查終結案件總數為三八二三六三件,假設如前所述為真-檢察官吃案的比例占所有案件的54.58%;則國庫一年減少的收入約為三百七十五點六億元。而且,假設正如前金門高分檢朱朝亮檢察長所述:「檢察官即使作緩起訴處分,絕大部分都只是單純訂觀察期間而已,沒有作任何特別預防上的處分。...依以前提起簡易判決處刑,平均一件判八萬一千元(本文按:依照現行刑法規定平均一件判十八萬)...。」那麼,國庫每年因檢察官不當結案所減少的收入,更是大幅超過三百七十五點六億元這個數目;這樣的金額每年已經足以養活將近二萬二千名檢察官,而增加二萬二千名檢察官,不但可以「正當合法地」清除陳年積案,更可以提高辦案品質,贏回司法威信;依據貝克(Becker)的「罪犯理論模型」,更可以降低犯罪率,其外部效益亦遠超過三百七十五點六億元這個數目。至於增加檢察官人力以抑制犯罪率的實際邊際效用函數為何?是否可以達到柏拉圖最適(Pareto Optimum)的程度?在增加檢察官人力後,如何做才不會使檢察官人力過剩無法消化?這些問題都可以再進一步做實證研究。
美國在十九世紀末,就發生過許多司法官以認罪協商做為尋租貪污之工具的案例,最後導致司法嚴重腐敗的情況;故起訴裁量主義的相關訴訟程序規定,就已經讓不肖檢察官有機可乘而幾近無法可管了,對於有法可管的起訴法定主義的相關訴訟程序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二五一條,第二五二條第八款、第一0款...等),再不嚴格把關要求檢察官遵守,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原則豈非形同虛設?刑事訴訟法的存在價值豈非面臨嚴重挑戰?朱朝亮檢察長即認為:「如檢察官個案之處理,完全不受外界任何制衡或評鑑,基於『封閉乃恣意獨善之母』之歷史經驗,檢察官之『公益辯護人』定位,便常與外界之『公益』發生落差,致以『己意』為『公益』,甚至恣意獨善變成『檢察專制』情事。」
以國家的整體發展來看,「二00一年與二00二年經濟學家D. Acemoglu S. Johnson & J. Robinson 與經濟學家W. Easterly & R. Levine發現,影響一國家平均國民所得成長的長期趨勢的唯一因素是該國有良好的制度;良好的制度包括民主政治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與私有財產權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對整體國家發展之重要性,不言可喻。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