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馮興吾 許家報
三、法律是促進和保障和諧社會營運的重要手段
構建和諧社會至少需要形成四種健全的社會機製,即激勵動力機製、利益表達機製、整合平衡機製和利益救濟機製。而促使和保障這四種機製正常啟動和營運的最明確、最具體、最有力的手段是法律。
公証是國家公証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分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的活動。
(一)激勵動力機製
激勵動力機製主要是透過市場機製的作用來實現的,激勵動力機製的主要法律表現形式就是民法,它保障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經濟社會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政策;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使得社會全體成員能在平等、有序的競爭環境中充分發揮人的聰明才智和創造力。
公証機關辦理房屋買賣合約公証,證明合約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民眾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具備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約內容符合《中華民眾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合約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印鑒屬實。合約項下標的物自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在此,民事主體依靠法律、更準確地說依靠公証來公平地參與社會財富的分發。
(二)利益表達機製
利益表達機製主要是透過政治民主機製來實現。利益表現形式的主要法律形式應該是憲法。要創造條件,開辟和疏通各種管道,反映其利益需求,引導利益主體在理性、合法模式表達利益訴求的基礎上解決利益衝突。
作為法律部門的憲法,是規定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地位、組織和活動原則等重大社會關係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作為部門法的憲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和主導性的法律部門,是其他部門法所有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據;作為規範性文件的憲法,是我國憲法法律部門的基礎性的法律文件。總之,憲法作為一法律部門,除了《中華民眾共和國憲法》作為佔主導地位的法律文件外,還有處於附屬層次的法律,主要有國家機關組織法、選舉法和代表法、居民、村民自治法、公民基本權利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等。公証機關透過辦理居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公証,反映了居民、公益要求,鈍化了利益衝突;透過辦理《繼承權》公証,審查喪偶的兒媳對公婆是否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沒有生活來源而是否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生理殘障人、未成年人的遺產份額,切實維護了婦女、兒童、老年人及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引導其透過公証的形式實現其利益。
(三)整合平衡機製
整合平衡機製主要透過政府管理機製來實現。整合平衡機製除依憲法作為根本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應該是行政法。行政法除了監督和制約行政權的作用外,最重要的是對社會公共生活管理,合法、合理地調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利益分發和利益矛盾。
整合平衡的過程實際上是一種利益調整的過程。利益調整如果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即由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改善引起的群體利益的改善,而且任何人的利益都沒有受損,此時的社會將是平衡和諧的。“帕累托”改進的典型當屬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由承包製帶來的農民利益的改變,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社會利益的提升。然而,經濟快速發展通常帶來的並不都是“帕累托”效應,更多的是一種非均衡發展。美國著名發展經濟學家艾伯特•赫西曼在其經濟發展戰略中深刻指出︰“發展是一種不平衡的連鎖演變過程”。
(四)利益救濟機製
利益救濟機製主要透過司法保障機製來實現。利益救濟機製主要法律形式除各類實體法外,當屬《中華民眾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民眾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民眾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在法治社會,“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而是一種恩賜。從救濟的公正性看,最佳的救濟為司法救濟。當社會的和諧關係受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其他人侵害時,利益救濟機製應該即時啟動並予以營運,司法機製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當挺身而出,為實現公平、正義而戰,從而使失衡的社會關係得以修更,使失和的人際關係重新達到和諧狀態。
如公証強製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証機關的特殊職能,是法律的強製性在公証活動的體現。不僅有利於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問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而且可以避免因仲裁、訴訟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上的損耗。
四、發揮公証職能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一)對社會大眾進行法治教育,提升社會大眾的法治意識
國家公証機關,既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執行者和維護者,同時,又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宣傳者。我國《公証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公証處應當透過公証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因此,公証機關應結合自身的業務,利用一切機會,透過各種形式,向社會大眾宣傳法律知識,使廣大社會大眾知法、守法,樹立法治理念,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物質衣冠文物,精神衣冠文物和政治衣冠文物的建設,保障社會的安定團結和國家長治久安。
實踐證明,公証機關透過公証活動,向社會大眾廣泛開展了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透過辦理《個人借款合約》、《船舶抵押債款合約》公証,宣傳了《中華民眾共和國合約法》、《中華民眾共和國擔保法》、《中華民眾共和國民法通則》、《公証程式規則》等法律、法規,明確了簽訂合約的原則、合約應具備的主要條款以及違反合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督導當事人認真履行合約,維護合約的嚴肅性;透過遺囑、繼承權公証的辦理,宣傳《中華民眾共和國繼承法》、最高民眾法院《關於〈中華民眾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意義,傳播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遺囑的內容和有效條件以及遺囑的處理模式等,以提升社會大眾的法治理念。
(二)發揮公証的服務、溝通、證明、監督作用,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
公証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法律制度,公証機關是我國司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公証機關的特有職能,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協調發展,是國家公証機關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
在當前的經濟建設中,加強經濟領域的巨視調控,實行穩健的財政政策,保證整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就需要一個穩定的經濟秩序。但是,各種經濟糾紛的日益增多以及違約事件的頻繁發生,其結果必然引起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從而干擾,甚至阻礙我國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公証機關就是要用公証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這一特殊職能,介入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大力開展與之相關的各項活動,辦理公証業務,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1、為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公証服務
公証是規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公証機關為國家和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提供公証服務,確保重點建設項目的運作公開、公平、公正。
2、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構提供公証服務
公証機關積極辦理公司事務公証,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構提供公証服務。公司事務公証包括︰一是公司的創立事務公証。如發起人協議公証、公司章程公証、公司股東創立大會公証、合資(合作)經營合約公証等;二是公司機構重大活動公証。如股東大會董事會公証、監事會公証以及董事會、監事會透過的各項決議、會議記錄公証;三是與公司資產、股權相關的公証。如資產清點、財產分割、股權轉讓、股票承銷等公証;四是公司的並購、分立協議和拍賣、招標公証;五是公司的法人資格、資質,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公司授權委托書等事實或文書的公証;六是職工持股、管理層收購、股權獎勵等事項的公証。
3、為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提供公証服務
公証機關積極圍繞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完善金融營運機製等,提供公証服務和公証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如辦理經濟合約公証,經濟聯合協議(包括產、供、銷聯合,生產、科研聯合,情報、訊息聯合,勞務協作聯合等)公証等。透過國家公証機關,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嚴格審查,加強法律監督,嚴肅合約的履約,促進了合約的正確履行,保障經濟秩序的正常營運。
4、為農業、農村、農民、農民工“四農”提供公証服務
1979年諾貝拉經濟學獎得主舒爾茨說過︰“……如果你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那么你就懂得經濟學當中許多重要的原理。……如果你懂得了農業,那你就真正懂得了窮人的經濟學。”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的農村人口約為7.5億,而農民工則高達1.3億之眾。他們一般都是來自農村和農業大省的人,其中安徽省外出務工人員已達成193萬多人。從年齡架構上分析,主要是18歲到50歲之間的青壯勞力。一億多農民工,被一些經濟學家稱為農業、農村、農民“三農”之外的第“四農”。公証機關關注“四農”問題,辦理與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經營有關的公証,依法維護農民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服務;辦理與農民工就業的有關合約、身分、學歷等公証,為增加農民收入服務;辦理糧棉等收購合約公証和各類服務合約公証,為實現農業產業化和健全農產品市場服務;辦理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合約公証,為調整農業架構、改善生態環境服務。如宣城市公証機關應積極辦理觀光農業、旅遊農業等合約公証,為“一主兩翼”的經濟發展提供公証服務。
(三)發揮公証的預防糾紛的職能,為維護社會穩定服務
1、發揮公証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公証是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處在防范民事糾紛的最前沿,透過公証員在執業活動中的審查和監督,幫助指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變更法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剔除糾紛隱患和不真實、不合法的原素,制止了違法行為,防微杜漸,促進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進一步降低經公証的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糾紛發生率,使公証成為預防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同時,公証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針對經過公証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勸導協調,促使當事人之間和解、消除糾紛,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如《公証程式規則》第54條規定︰“經過公証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証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后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公証處應給予公証。”新達成的協議符合《公証程式規則》第35條規定條件的,公証處應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
2、做好事關社會大眾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証工作,預防和減少公民個人財產流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我國《中華民眾共和國公証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公証處的業務如下︰(1)證明合約(契約)、委托、遺囑;(2)證明繼承權;(3)證明財產贈與、分割;(4)證明收養關係;(5)證明親屬關係;(6)證明身分、學歷、經歷;(7)證明出生、婚姻狀況、生存、死亡;(8)證明文件上簽名、印章屬實;(9)證明文件的副本、節本、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10)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製執行的效力;(11)保全證據;(12)保管遺囑或其他文件;(13)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証的文書;(14)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証事務。”而公証機關透過辦理大量涉及民事權利義務方面的公証事務,可以使公民在財產上、身分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從而起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有利於社會的綜合治理。
3、積極預防和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公証機關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交通事故處理、醫患糾紛、拖欠工資等方面的公証,積極預防各類社會矛盾的激化。如透過辦理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証文書,可以減少訴訟,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透過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証,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養”,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此外,透過辦理繼承權公証,財產贈與、分割協議公証,親屬關係公証,婚姻狀況公証,保全證據公証,以及保管公民個人遺囑或其他文件等業務,均可以起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4、建立不良信用登記和通報制度
公証機關在辦理公証過程中,對少數利用虛假證明申辦公証的事件給予堅決鬥爭。如有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有的冒名頂替他人丈夫,企圖騙取債款;有的隱瞞繼承人的真實情況,以求獨佔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的擅自涂改親屬關係證明,騙取出境證明等等。公証機關建立不良信用登記和通報制度,對虛假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予以登記和通報,維護社會信用。公証機關和公證人員對違法行為的揭露,維護了法治的嚴肅性。
(四)充分發揮公証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擴大開放服務
公証是一項國際通行的法律證明制度,公証文書具有跨越國界和地區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對外交往中,許多涉及國家、企業和個人財產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權益,往往需要透過公証機關提供必要的證明,使他們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目前,我國公証機關辦理涉外公証文書的內容非常廣泛,在對外承包工程、提供勞務、開發第三產業等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我國公証機關,按照國際慣例和雙邊協議,提供各類型的涉外公証文書。如為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公証,以便這些單位在國外註冊登記,設立辦事機構,開展業務,參加投標,承包工程;在勞務退場門,為派出的技術工人、技術員和工程師辦理學歷、經歷、職稱、未受刑事處分等公証;為對外經濟談判人員出具法人授權書、委托書等公証;為退場門的商品出具商標註冊公證書等。同時,還為廣大僑眷和其他公民出國探親、定居、升學、謀職、繼承域外財產等出具相關的公証證明。透過這些涉外公証,對促進經濟貿易往來和科學文化交流合作,促進國際友好往來,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發揮公証的法律保障作用,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供服務
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政府在履行審核批示、行政許可、登記等職能過程中,越來越多地不再承擔對有關民事行為特別是合約的審查義務。公証一方面代表國家行使公証證明權;另一方面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進行前置性法律監督,為依法行政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公証機關積極辦理與不動產、智慧產權、婚姻財產約定等相關事項公証,承擔對有關合約、協議和章程的審查義務,並開展有關登記等相關業務,促進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主要參考資料︰
1、常修澤︰《和諧社會的價值、特徵和構建思路》,《民眾日報》,2005年3月18日第9版;
2、周佑勇︰《構建和諧社會的行政法思考》,《法律日報》,2005年3月25日第9版;
3、楊海坤︰《現代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製日報》,2005年3月6日第3版;
4、孫立平︰《利益時代的衝突與和諧》,《南方週末》,2004年12月30日;
5、陳文傑︰《工會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工人日報》,2005年3月18日第7版;
6、羅豪才、宋功德︰《和諧社會的公法建構》,《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