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與二審特偵組之成立
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依據行政院「掃除黑金行動方案」,結合一、二審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調查員、刑事偵查員、金融局人員與賦稅署人員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其實際辦案單位為設於高本檢、台中、台南、高雄高分檢之台北、台中、台南、高雄四個特別偵查組。此種基於檢察一體之運作方式,業經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一九三號裁定(羅福助羈押抗告案)肯定其合法性。且目前特偵組在對法院方面,都是以合署辦公或協同辦案之一審檢察官之名義為之(例如聲請搜索票、聲請羈押或提起公訴乃至蒞庭),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事物管轄之規定。
目前特偵組設在二審之主要原因有四:(一)一審檢察官人數不足,無法全力偵辦單一案件。(二)大多數黑金案件都是跨轄區,有二審檢察官介入較能統合各地檢署之偵查步驟。(三)二審檢察官與一審檢察官協同辦案,較能發揮經驗傳承之功能。(四)由二審檢察官出面主導偵查,對外較有抗壓力。至於由基層檢察官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則規定特偵處應設置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其方向亦是提高特偵組之審級。
貳、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績效
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所屬四個特別偵查組成立後協同一審偵查起訴之重大黑金案件如次:(一)臺北特偵組部分:彰銀違法放貸婦幼公司十七億餘元案、景文案、羅福助案、臺銀總經理何國華案、立法委員廖福本案、中油總工程師高遠普案、中央電台朱婉清侵占案、桃園縣平鎮市長葉步來案、光仁中學案、新竹光復中學案、台電超高壓電纜案、雲林縣土場案、二資社案、中小企銀違法放貸案、知本飯店超貸弊案(洪性榮委員涉案)、農林公司獎勵金弊案與久俊開發弊案(何智輝委員涉案)。(二)臺中特偵組部分:顏清標案、省農會改選賄選案、大安溪盜採砂石案、彭百顯案、中寮鄉長吳朝豐案、沙鹿鎮長吳欽賜案、溪湖鎮長楊宗哲等案、二水鄉陳陽德後援會賄選案、和平警分局長案、後龍溪疏浚工程案、合興桶業公司非法處理含毒案、西濱快速道路詐領地上物補償案、林務局勾結不法集團盜伐南坑溪珍貴林木案、大甲溪發電廠圍標案、台中港務局局長黃清藤貪瀆案、台中九信超貸案、員警裁槍案、台中少年隊隊長李柏霖收賄案、員警楊卓任等涉洩密案、蔡宏隆律師司法黃牛案、台中高分院書記官林端容司法黃牛案、川鋁公司鋁污染土壤案。(三)臺南特偵組部分:臺南市長黃郁文案、台南市長張燦鍙案、嘉義市副議長侯金良案、王忠泰等走私槍械案、宋宗儀檢察官案。(四)高雄特偵組部分:高雄關稅局張朝欽局長案、朱安雄、吳德美掏空案、財金公司外洩資料、六名校長集體貪污案、立委候選人徐志明、美濃鎮公所焚化爐案、旗山鎮汎太環保公司有毒土方污染案。
參、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對國家稅收之貢獻
以台北特偵組協同板橋地檢署、財政部賦稅署偵辦之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簡稱二資社)虛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案為例,已起訴部分之本稅補繳金額已達五億六千五百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九元;罰鍰金額十億零七百三十二萬三千三百零一元,估計可增加財稅收入十五億元以上。此案陸續偵辦起訴中,估計後續之補罰金額可達十六億元左右。而查黑中心一年度之預算只不過七百萬元,從投資效益而言,亦是績效卓著。
肆、民眾對掃除黑金之滿意度:
依研考會所做民意調查,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民眾對於掃黑肅貪成效滿意達六一點二成;九十年五月對掃除黑金的表現滿意度七成;九十年十二月對於查辦立法委員、縣市長選舉賄選滿意度為六九點三成。
伍、掃除黑金是全民共識
立法院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審查九十三年度預算時並在院會通過主決議如下:「鑑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自成立以來績效卓越,符合朝野及民眾對於政府掃除黑金的共同期待。另外,基於『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更完善之法制化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業經本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目前與『司法院組織法』併入朝野協商中,為持續政府掃除黑金政策之一貫性,避免掃除黑金工作中斷,立法院修法完成前,『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預算應予維持。」可見立法院多數委員仍是支持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檢方掃除黑金之作為。
綜上所述,我國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及所屬各特別偵查組之績效尚屬優良,其表現亦獲社會與國人肯定。敬請國人及立法院支持檢方掃除黑金之努力,在特偵組法制化之前,繼續維持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預算。
轉載自檢察官改革協會 http://www.pra-t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