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何時不再霧堿搌----淺談對商品裝璜的知識産權保護
隨著市場的繁榮和商品種類的不斷豐富,仿冒商品裝璜的現象屢見不鮮。不少消費者都曾有過這樣的經歷:給孩子買“喜之郎”果凍,回來定睛一看却是“喜三郎”,而它的包裝和“喜之郎”幾乎一模一樣,連筆寫的“三”與“之”非常相近。。別人扔過來一支烟,以爲是“中華”,實際却是“中萃”,“萃”字與繁體的“華”也十分相近。凡此種種,不一而足。仿冒商品裝璜的範圍十分廣泛,從食品到日用百貨,從小家電到大件耐用消費品,到處都有仿冒裝璜商品的影子。
仿冒裝璜的商品大多是堂而皇之公開出售的,其中不少還標有自已的商標和生産者名稱,這點與假冒商標的商品是不同的。假冒商品裝璜多是同類商品之間的仿冒,以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假冒的方式多是照搬裝璜圖案,或僅作少許改動,但主要特徵與他人裝璜基本一致,極易導致消費者誤認。即使是相區別的字,也采用字型或讀音相近的字代替。如將“大白兔”加一點變成“太白兔”,將“森達”換成“森大”等等。
商品裝璜是商品包裝的表面裝飾,包括圖案裝飾、文字設計和色彩的運用。它不僅能够美化商品,而且能够樹立企業形象,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便于消費者選購。因此,仿冒商品裝璜的危害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會造成消費者誤認,使消費者購買到幷不想要的産品,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其次,它損害的被仿冒企業的經濟利益。由于仿冒裝璜的基本上都是同類商品,本來就是競爭對手,而仿冒商品的售價一般較低,它又利用被仿冒商品的知名度進行促銷,不僅直接損害被仿冒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且影響其信譽。因爲有的消費者可能幷未意識到購買的是仿冒裝璜商品,而認爲原來的商品質量已經下降,從而失去信任不再購買。第三,它還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使一些企業不是在提高産品質量上下功夫,而是想通過“擦邊球”來達到不正當競爭的目的。由于仿冒裝璜的商品大多幷不仿冒他人商標,有關部門查處力度幷不大,還有很大的生存空間。
商品裝璜不僅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而且是一種知識産權。它是設計者智力勞動的成果,權利爲該企業所有。在法律屬性上,它與商標、專利、著作權有密切關係,但又不完全等同。商品裝璜和商標都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産者生産的商品,且裝璜中一般都包括商標。但只有商標才被認爲是區別商品的法定、穩定的標志,而裝璜未必需要注册,根據需要也可隨時改變。商標不允許直接用商品的名稱、原料、成份、質量等來表示,而裝璜上文字一般要注明商品名稱、原料等要素,幷著力于誇張和渲染。商品裝璜和外觀設計專利都有裝飾商品的作用,且商品裝璜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旭日升”冰茶的易拉罐包裝就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但商品裝璜與外觀設計又有區別。一方面,外觀設計的保護期僅爲5年,顯然不能適應商品裝璜法律保護的要求。因爲一個商品的裝璜可能使用幾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如果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五年之後誰都可以使用,顯然不能保護商品裝璜所有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專利法》規定“銷售不知道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幷售出專利産品的”不視爲侵犯專利權,而銷售仿冒裝璜商品者對仿冒行爲一般均爲明知,如果不予處罰顯然會助長銷售仿冒裝璜商品的歪風。所以,對商品裝璜按外觀設計進行保護,顯得力不從心。從保護條件上看,商品裝璜更多地與版權相接近。版權是著作人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用權,只要是作者獨創的幷具有一定表現形式即自動得到版權法的保護。商品裝璜一般以文字、圖形、色彩來美化商品,應該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八種作品幷不包括商品裝璜,至多可以將它歸入第九類,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商品裝璜的特殊性在于,它可能幷不一定象一般作品只要求保護50年。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對商品裝璜的法律保護都是局部的、交叉的、間接的,直接規定對商品裝璜進行法律保護的是《反正當競爭法》。該法把假冒他人商標、商品裝璜的行爲規定爲不正當競爭的第一種表現形式,在第5條中規定擅自將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裝璜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該規定爲打擊仿冒裝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但也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保護的範圍僅限于“知名商品”,範圍狹窄,如何界定知名商品的比較困難。因此,國家工商局《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的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若干規定》中,對知名商品進行了擴充解釋,規定商品裝璜“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都可以認定爲知名商品”,此規定對加强商品裝璜的保護非常有效,但與國際上對“知名商品”的通常理解不一致。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應拓寬商品裝璜的保護範圍,擴大到一般商品上,取消“知名商品”的限制。二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對仿冒裝璜的行爲進行規範的,對商品裝璜本身的權利義務關係幷無規定,使商品裝璜的保護僅限于制止仿冒而不能進行徹底保護。就象《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假冒他人注册商標進行了規定,但對商標本身的保護還離不開《商標法》一樣。
從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要制止仿冒商品裝璜的行爲的泛濫,首先要在立法上進行完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既要完善商品裝璜自身的法律規範,完善知識産權法律體系,也要完善懲治仿冒裝璜的法律規範。《刑法》規定了假冒商標可以構成犯罪,假冒商品裝璜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應當規定爲犯罪。其次要提高全社會對仿冒商品裝璜危害性的認識,幷付諸行動,要象對待假冒商標一樣打擊仿冒商品裝璜的行爲,這也是“打假”,不能因未仿冒商標就讓仿冒者理直氣壯。作爲商品裝璜擁有者的企業也要增强法律意識,面對侵權不能無動于衷,應當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更要仔細鑒別,否則吃虧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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