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産廠家和商家在促銷活動中,往往采用各種手段,增加商品的吸引力,其中“賣一贈一”、“加量不加價”等利用贈品進行促銷的商品爲數不少。消費者往往也樂意購買附有贈品的商品,以爲可以從中獲得實惠。應該說大部分贈品活動是規範的,廠商是想通過贈品真誠讓利消費者的,提高商品的競爭能力。但也有少數廠商以贈品爲誘餌,讓消費者受騙上當。
表現之一:贈品之中有壟斷。
有的電信部門實行安裝固定電話贈電話機的活動,在消費者交了電話初裝費後,向消費者“無償贈送”電話機一部,這種贈與之中往往存在壟斷。電信部門目前還是居于壟斷地位的,如果電話用戶都統一使用電信部門提供的電話機,一方面消費者失去選擇使用更好電話機的權利(事實上初裝費中往往已經包括電話機的費用)。另一方面對其他電話機生産廠家來說,在當地就很難占有市場,借贈品進行壟斷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就明確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某些地方的電信部門過去采取裝機必須采用由電信部門提供電話做法,在受到社會各界的一致反對後,有的就變換手法,采用所謂贈電話機的做法,實質是“換湯不換藥”,同樣是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且更具有欺騙性。
表現之二:贈品之中有搭售。
贈品是附屬于主要商品之外的産品,具有附屬性。但現在有的廠家推出“買一送一”,將兩份數量相同的同一種商品包裝在一起,名曰“贈送”,這種贈品價值與主要商品相差無幾甚至是相同的促銷就有搭售的嫌疑,因爲消費者實際上一次必須購買同樣的兩份商品,在商品非常豐富的今天,消費者何必一次非得購買兩袋洗衣粉、購買兩瓶洗髮精呢?還有的廠商把使用價值不大的、銷路不好的商品也作爲贈品,實際上也是搭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如果廠家不是通過降價等途徑,而是通過贈品的形式進行搭售,這就是一種違法行爲了。
表現之三:贈品之中有假冒。
有的廠商在銷售中往往對主要商品承諾實行保修、保換、保退,但對贈品的質量却沒有任何保證措施。導致贈品存在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往往會以贈品爲由而忽視,廠商則更會以“那只是贈與的”爲藉口開脫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第二十二條還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應當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産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的規定在此是不適用的。因爲,贈品的前提是消費者必須購買商品,消費者與廠商之間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買賣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贈品至多是降低消費者的購買成本而已。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應當以商品本身的價值和質量作爲購買的標準,不應把贈品作爲主要的考慮因素,否則可能真是“買匵還珠”了。工商管理部門應當加强對贈品的管理,發現借贈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應及時制止。同時,還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法規,對贈品與搭售的界定、贈品的價值(如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超過5000元一樣,贈品的價值不應超過商品價值的一定比例)、贈品的質量保障等進行規範,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