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電視上有一類節目收視率頗高,就是電視暗訪類新聞報道。做生活美容也可以開到公費醫療發票、交警隨意亂罰款、假文憑假公章的制售過程,這些以前難以看到的場景,由于科學技術的發達,現在在電視節目中已是屢見不鮮了。記者通過暗藏的攝像機鏡頭, 把一些當事人不敢或不願公開的活動和談話進行曝光, 這就是電視暗訪。但存在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電視暗訪究竟是否合法呢?
電視暗訪節目的增多,有社會環境的因素、科技進步的因素,但根本的原因還在于電視暗訪本身。暗訪可以揭露事件的真相,新聞的真實感强,視覺衝擊力大。很難想像,一個造假酒的會對著鎂光燈和肩扛的攝像機說:“我的酒是用工業酒精勾兌的”。電視暗訪特別擅長打假,電視暗訪的許多鏡頭更成爲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不論是在道德法庭還是在真正的法庭上。
但如果對電視暗訪“上綱上綫”,其存在的法律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是電視暗訪的合法性問題。說它合法,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對它進行肯定,暗訪還是少數電視臺、特定場合使用的手段。說它不合法,電視暗訪播到現在,也沒有哪個部門出來說它違法或加以禁止,無法當然也就無所謂違法。二是電視暗訪是否會侵犯公民、法人的隱私權、商業秘密?說得不好聽一點,暗訪也就是偷拍。這種不讓對方知道、不經對方同意的行爲是否是侵權行爲?如果暗訪的範圍不只限于打假一類而擴大到公民私生活領域,肯定會對公民的隱私權構成威脅。國外記者曾經用望遠長鏡頭偷拍戴安娜,就受輿論的譴責。三是暗訪的資料是否具有證據作用?由于暗訪常常可以獲得正常途徑難以取得的證據,如果否認它的證據作用,就等于回避“客觀真實”,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態度。如果一律予以肯定,大家都拿著攝像機相互虎視眈眈,豈不亂套。四是由電視暗訪暗訪引申開去,用攝像頭進行監控行爲的合法性問題。有不少銀行現均已安裝了監控設備,很難說儲戶是同意對其進行攝像監控的,但監控錄影確實對保障銀行安全、解决儲蓄爭議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常州市中級法院在審理溧陽工商銀行訴一儲戶不當得利多取款1萬元的案件中,銀行監控錄影就作爲定案的證據。
視聽資料是一種重要的證據形式,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對此都進行了明確。但訴訟法中有關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問題却規定很少,未經對方同意而單方錄製的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問題法律規定更不具體。僅有的一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批復》,它規定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私自錄音不能作爲證據,但對錄影這種形式沒有規定,而且在制定該司法解釋時,也未考慮到銀行監控這類特殊的視聽資料形式。筆者建議,首先應當規定視聽資料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只要不是采取刑訊逼供、欺詐等形式獲得的證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法律效力,主要就是針對後者而言。所以,正常見到的電視暗訪多數還是合法的。其次,對取得視聽資料過程中,采取不當手段侵犯隱私權和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以防止這種權利被濫用。第三,不違背法律的視聽資料應當認定有效,可以作爲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