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提到老年給付的相關權益,本期電子報,我們持續為您分析。先從老年給付的請領資格向大家報告。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由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來分析,要領取老年給付需具備三個要件:年資符合規定者、年齡符合規定者、退職者,三者缺一不可(除在同一事業單位二十五年者外)。換句話說,若某勞工已投保二十年,年滿五十五歲,但仍在工作中,依法是不得請領老年給付的。在上一期的專文中我們提到,以繳交4680元勞保費,可在未來創造30000元以上的老年給付(因個案不同),不見得一定要一屆滿五十五歲,就立即提出領取老年給付的申請;況且,若未退職即領取,依法亦不合。
老年給付請領金額的計算方式,是以平均月投保薪資乘上保險年資。下期將為您分析,保險年資與老年給付計算間的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