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員工的勞工保險保在職業工會就可以解決問題嗎(二)?
每次有雇主要投保團體保險時,筆者總是會問雇主們:您投保的目的是什麼呢??得到的答案往往是一雙大眼,直直地看著我,好像我是外星人似的;還有一種答案是:因為外務總是跑進跑出的,所以幫他們保個險,到時候發生什麼事情,就交給保險公司就好了,所以我要幫每個同仁保個一百萬的意外險。事後筆者總是要花很多時間與雇主溝通,他們才會漸漸了解到,職業災害風險的轉嫁規劃,不是保個意外險或是職災險就可以解決的。
我們來談談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要負擔哪些責任好了。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的職業災害補償可歸類為四大項,分別是:一、醫療補償,二、工資補償及工資終結補償,三、殘廢補償,四、死亡補償。為各位分述如下:
醫療補償方面: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方面: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應按其原領工資務額予以補償。
工資終結補償方面:因職業災害而致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部份: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論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死亡補償部份:若勞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需給付五個月的喪葬費及其遺屬四十個月的死亡補償。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若離職後死亡殘廢,仍有補償責任。
若勞工因殘廢不能勝任工作,雇主要勞工離識需以強制退休規定來辦理。 而事業單位的團體保險若規劃不當,不但白花了保費,且需要再次依勞基法之標準再次補償。常見團險的規劃缺失如下:
以為投保個人意外險就可以解決職災補償問題: 若是發生殘廢事故,勞基法的補償標準是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殘廢共有一百六十項以上,而個人意外險的殘廢等級只有六級二十八項(部份公司開放至三十四項,含燒傷給付),且無工資補償之保障。故投保個人意外險並不能完全轉嫁風險。 保了職災險就以為萬無一失: 許多保險公司的職災險並無醫療補償之相關給付,而業務員總是會以意外傷害醫療險或是疾病醫療險來搪塞。醫療補償的範圍為:必要之醫療費用,若發生重大事故需住燒燙傷病房、加護病房等病房費及藥材,均為雇主需付擔之範圍,保個五萬元保額的意外醫療險真的夠嗎? 認為職災補償部份(勞基法部份)賠完就沒事了: 職業災害事故若因雇主的過失而發生,除了勞基法以外,尚需負起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老王臨時外派駕車送貨,該車因雇主未要求定期保養,致剎車失靈發生事故;工廠發生火災,員工因通道阻塞而逃生無門。若員工因此受傷、殘廢、死亡,雇主因未善盡督導之責,需負起民法之賠償責任。
以上種種僅是規劃是要注意的一份部份,尚有其他事項,例如:職業傷害與職業災害的差別??通勤災害在何種情況下不視為職災??為什麼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後,員工家屬還會來找雇主要第二次賠償等等實際發生的案例。職業災害牽涉的法令多如牛毛,例如: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職災勞工保護法及十餘種相關法令,所牽涉的補償、賠償問題亦十分複雜,不管對於企業主、人事主管、保險從業人員、工會代表來說,在做規劃之前,應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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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錢柏任
理財保險報報主
勞資和諧企管顧問公司 風險規劃師
台灣勞資網特約作者
曾服務於壽險、產險公司
專長:
勞農健保權益爭取、勞農健保爭議訴願、企業保險規劃建議、保險理賠權益爭取、個人及家庭保險規劃、職災預防與權益爭取
Email:neil@eqtaiw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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