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在南部某水泥廠發生工人在水泥廠內遭活埋、不幸身亡的職業災害事故。據報載,該水泥廠委外清除水泥庫,卻不幸發生事故。筆者因工作的需要,有許多和職災勞工及其家屬接觸的機會,看到職災事件不斷發生,心中之痛真是筆墨難以形容。本期電子報就該案可能產生的勞保權利事項為各位分析。
對於許多中小企業主來說,在能省則省的前提之下,勞、健保費便是他們第一個下手的目標。為了減輕負擔,往往會以發代金的方式請員工向相關的職業工會加保,或是自行幫員工在職業工會加保。然而,這種方式真是合法的嗎??職業災害發生後,勞保真能派上用場嗎??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以這個案例來說,若是勞工因職業災害發生的事故,依勞基法雇主需負三百萬元之補償金,勞工保險已給付職業傷害相關理賠金一百五十萬元,則雇主應有權主張勞工保險之給付,可以抵充該事件之補償責任。不過真正的抵充金額還是要看雇主是否全額支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而定。怎麼說呢??讓我們來看看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筆者註:為有一定雇主、於事業單位加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職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所以說,在於職業災害保險費的部份,百分之一百均由雇主負擔。但是對於加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來說,並不是這麼規定的。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筆者註:加保於職業工會者),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各級政府補助。也就是說,投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職災費的部份,並非如前項由雇主全額支付。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前項的規定,勞工保險可以抵充勞基法責任的前提為:已由雇主支付補償費用者。但是加保於職業工會的勞工,因自行負擔職業災害保險費,故依法應可主張自付保費部份,雇主不得抵充之。以之前的舉例來說,若是雇主幫勞工加保於職業工會,但並沒有替勞工付半毛錢,則勞工保險之理賠金,就無法抵充其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了。
對於雇主而言,職業災害發生後不但要面對輿論及道德的壓力,更要面對賠償的問題。有許多事業主、人事主管、行政承辦人員、壽險顧問均認為,相關的職災問題交由壽險的職災險來解決即可。不過依筆者上述分析,相信用心的讀者已經可以察覺到,保了職災險可不一定真正保險。筆者將在下一期電子報,為大家詳細分析事業單位在職業災害風險規劃上可能面臨的問題與解決之道,敬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