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保證人為自己作保,對現代的社會人而言,真是件麻煩事!!有的是因為貸款要找保人,有的是因為找到了新工作而要找保人。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許多人幫人做保之後,莫名奇妙揹上了一堆債務,始得大家一聽到朋友要找保人,紛紛四處走避,真怕自己是下一個作保後的受害者。難道,找保證人是惟一的解決方法嗎??讓我們從民法人事保證相關的條文的修正,來看看員工所找的保人,到底能幫事業單位解決多少問題。
民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人事保證的相關內容,做了很大的修正。之前找個人做保,這個人未離職之前,若保證人未提出更換的要求,則保證的效力就會一直存在。不過依修正後民法的規定,可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民法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說,未來除了新進同仁的對保手續之外,光是每三年到期所增加續保的業務,不要說是承辦人好了,對在職的員工,絕對是一件頭痛的事情。除了這個之外,找了有了保人,事業單位的風險,就完全解除了嗎??來看看民法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的規定: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事業單位要求員工找保證人,主要希望能轉嫁員工不誠實行為的風險,讓這方面的損失能減到最少,不過即使員工找了人,求償動作通常沒有想像中的順利。有的時候員工找的人是個人頭,或是員工的保人自己也沒有錢,對事業單位來說,這筆錢要什麼時候才能要得回來呢??其次,依民法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的規定來看,對於保證人的賠償上限,也是依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呀!!也就是說,若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事業單位的損失,並不能全部向保證人來求償,這麼一來,損失該由誰負擔呢??
其實,對於人事保證的相關風險,已經有許多公司行號以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來將這方面的問題轉嫁給保險公司。畢竟,一經事業單位向法院提出告訴後,即可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不但省去了求償無門的問題,還免去了每三年續保的麻煩事,這麼多的好處,難怪讓一年一百萬保額的保費僅一千多元的員工誠實險,成為現今事業單位的新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