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載中興銀行不良債權有低價售出情形乙事,金管會說明如下:
中興銀行於89年4月間因台鳳貸款弊案被披露,造成嚴重擠兌,存款大量流失,財政部為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62條停止該行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指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擔任監管人派員進駐監管該行,嗣於90年10月間,基於該行已列為金融重建基金(RTC)處理對象,爰再指派中央存保公司擔任接管人,行使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相關不法人員並已移送法辦。
中興銀行自存保公司接管以來,曾三次公開標售流標,乃改採不良資產分開標售方式處理。為期儘速標售中興銀行不良資產,存保公司經研議委聘專業財務顧問公司協助辦理標售作業,存保公司本於透明化機制,於92年8月1日辦理公告及於存保公司網站登載投標須知,並召集成立評選委員會,以公正、公開方式辦理,計有4家財務顧問公司參與投標,經議價結果由第一順位普華國際財務顧問公司得標。
中興銀行不良債權分兩批次處理,兩批次標售案均為公開標售,第一批標售案分企業戶及個人戶組合標售,經過公開之開標程序後,由Lone Star標得不良債權中之企業戶組合,另個人戶債權組合由Lehman Brothers 與台灣金聯所組成之聯盟投標人得標;第二批標售案分三個組合標售,經過公開之開標程序後,組合一由Lone Star得標,組合二由FC Capital Management得標,組合三由台灣金聯得標。
中興銀行Good Bank標售作業亦係透過公開標售,經過公開之開標程序後,由聯邦銀行得標。上述標售案均係由存保公司受金融重建基金委託辦理,標售程序均公開透明。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