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新聞學法律第2則~無罪推定原則》
此新聞事件,目前看來,涉及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業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即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無罪。
二、就此,《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更指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明證明之方法。因此,檢案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喻知。……」。
三、另已國内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也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假定其無罪。」。
人權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更指出「……無罪推定是保護人權之基本要素,要求檢方提供控訴的證據,保證在排除所有合理懷疑證實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確保對被告適用無罪推定原則,並要求根據這一原則對待受刑事罪行指控者。所有公共當局均有責任不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不得在審判中載上手銬或關在籠中,或將其指成危險罪犯的方式出庭。媒體應避免作出會損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報導。……」。
四、故媒體或名嘴或公眾人物或其他人民,自不得末審先判。
五、相關案例,請参留言連内老師的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