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則 第二講
第二章 居住正義
第二節 自然法則於居住正義之應用
伍、從居住正義多元涵義,檢視居住正義相關問題、案例及法律
三、共享經濟與居住正義
(四)閒置空間為標的之共享經濟模式
在共享經濟領域中,如以共享經濟之標的來區分的話,可區分為食物、車輛、金融、閒置空間等類型之共享經濟模式。
又以閒置空間為標的之共享經濟中,實務上,發展出衝浪沙發(註一)、共床(註二)、共桌(辦公桌)、共居公寓或住宅(註三)、共有公寓或住宅(註四)等,以時間(數小時~數天)或空間(沙發之某部分~公寓或住宅之某區域或某空間)為區隔元素之多種共享經濟模式。
而前揭每一種共享經濟模式中,在隱私確保、持有成本多寡(租金或部分持有)、人身安全維護及使用權利之保障等面向,均有所不同(即從隱私之確保密度或程度,由低到高來排列的話,依序為衝浪沙發、共桌、共床、共居公寓或住宅、共有公寓或住宅;但如從持有成本多寡之高低來排列,其順序則為共有公寓或住宅、共居公寓或住宅、共床、共桌、衝浪沙發;
而且要在前揭四個面向之間取得平衡,並在未鬆綁法規,使日租或短租之共享經濟合法法,避免被處罰之前,除「下列方式,綜合為之」外,並不容易。
1.房客以工代租,房東有優惠
(1)此可在房客租金不足時,由房東容許房客以工代部分租金或全部租金,減輕房客之負擔;而國家應立法在居住正義13項多元涵義下,就此給予房東現金補貼、租稅減免及優惠獎勵,以使閒置空間進入租賃或買賣市場,增加房屋供給量,實現適足住房權及其內涵,保障人民居住、表意自由等權利與自由之程序權與實質權。
(2)此不只是私有得適用,用於公有之社會住宅,效果更佳。
2.以長租取代短租:此可避免在日租或短租合法化前,被處罰。
3.以一般性租賃,或共居公寓或住宅為標的:確保足夠的隱私、人身安全及租賃權保障。
[註解]
註一:請參下列連結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6%B2%99%E7%99%BC%E8%A1%9D%E6%B5%AA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817
註二:所謂共床,即將床,在時間上的空隙(例如白天因上班時不用,而將床出租出去)或部分空間,分租出去。
註三:例如玖樓
https://www.9floorspace.com/yonghe
又如青銀共居等。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8597
註四:即在以房養老,不足使屋主有足夠生活費,終老於自已的房子時(此問題,是目前實際發生之案例,而且不少),屋主不妨將自已的持分,移轉予需要的人,獲取該持分之買賣價金,充實自已的生活費。
惟此時,該不動產會成為共有,故須在部分持分買賣之前,須訂定適當且合理的分管契約,並辦理登記(即共用且無法分離的浴廁、客廳及廚房等,應維持共用之狀態,但具有確保足夠隱私及人身安全之專用房間,則應分管為特定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