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從訴訟制度著手(限制上訴),以圖減少上級審法院案件的數量,但卻忽略了基礎下級審法院的裁判品質,若強使新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上路,恐怕又是一種「拿當事人的權益當作司法改革應犧牲的成本」,縱使能解決量的問題,但卻可能因此而失去質的要求。
(劉孟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