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寵物,苟約定寵物顏色,無民法第355條所定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情形之一,且係不能即知者,除「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民法第356條之規定」外,買受人自得於日後發見時,通知出賣人補正其瑕疵。
(劉孟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