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租金補貼之對象,租金所得有綜合所得稅減免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落實租金補貼政策,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5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接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非農民自行生產加工的香菇,無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農民將自行生產的香菇,利用器械設備予以乾燥處理後出售,依規定免徵營業稅,且亦得免辦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徵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綜所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109年申報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
該局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檢舉他人漏報房屋租賃所得應有具體事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舉發房東涉嫌漏報房屋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但因未提供明確具體事證而無法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延期繳稅在9月16日以後,可以適用超商繳稅新措施。
近日接獲劉小姐電話詢問,因受疫情影響經稅捐機關核定延期2萬5千元房屋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9月1日至9月30日,是否可以適用9月16日施行之繳稅新措施持現金至超商繳納?
桃園市政府地方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個人捐贈財產給財團法人,應先申報贈與稅,經審查核發證明書後,再交付捐贈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又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之財團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民眾馬先生詢問,弟弟入監服刑,小孩媽媽已過世,目前由他扶養19歲就讀大學之姪女及未滿5歲之侄子,於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除可扣除免稅額外,是否可減除侄子及姪女之幼兒學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開立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於開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 ......(詳全文)
2020-10-03 01:50:00 |
中秋節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到,許多營業人都會贈送中秋禮品犒賞員工,不過要提醒營業人,因購買禮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旅遊展銷售的住宿券於實際住房結帳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有旅宿業者來電詢問待疫情趨緩,於旅遊展銷售自家住宿券時,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善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死亡之一方剩餘財產較多,則生存且財產較少的配偶,可以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中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核釋營業人提供電子雜誌閱讀服務徵免營業稅規定
財政部於109年6月02日核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與依法登記之雜誌社訂定合約,於該營業人網路平台提供該雜誌社出版之電子雜誌閱讀服務並收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網路賣家不可不知的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初期營業規模小,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營運逐漸擴大,應注意如果當月銷售額若已達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採列舉扣除額,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先減除保險給付部分,再就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舉實例說 ......(詳全文)
2020-10-02 01: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