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建物屋頂平台得否為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之標的?(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裁判要旨(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820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 ......(詳全文)
2018-04-26 04:00:00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按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 ......(詳全文)
2017-09-11 01:00:00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77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 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乃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九十八年修正前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苟共有物分管契約係以共有土地之專用使用權 ......(詳全文)
2017-09-11 01:00:00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通過前之決議,區分所有權人僅須證明確有該約定存在,且權利範圍可得特定者,他區分所有權人仍應受該約定之限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1.按華○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八十五年十二月二 ......(詳全文)
2016-04-15 02:40:00 |
非屬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房屋與其坐落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自不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 ......(詳全文)
2016-04-14 02:40:00 |
約定專用權人仍應依約定之方法使用之,且不得違反使用部分設置目的,妨害該共用部分所在建築物之安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1.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公布施行之前,倘含大樓地主與建商之全體起造人就屬共有而 ......(詳全文)
2016-04-13 02:40:00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意旨1.按約定專用,乃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詳全文)
2016-03-16 02:40:00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24號民事判決意旨1.原審係認○○社區有四張使用執照,其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分四場舉行,於各場分別選出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果爾,如○○社區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決議依上開方式成立管理委員會,能否謂其管理 ......(詳全文)
2016-03-14 02:40:00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提起確認之訴。又確認法律關係成立(存在)或不成立(不 ......(詳全文)
2016-03-11 02:40:00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意旨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以確認現在之法律關係為限,如已過去或將來應發生之法律關係,則不得為此訴之標的。確認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查○○大樓住戶規約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每屆 ......(詳全文)
2016-03-10 02:40:00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意旨按建築物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得重複使用,建築法第十一條定有明文。又法定空地作為防火間隔使用,目的在阻隔火勢蔓延,藉以逃生避難,非供公眾平常通行之用,不得以防火間隔作為 ......(詳全文)
2016-03-09 02:40:00 |
1. 所涉法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 簡要事實:本案為○○大樓頂樓上方之樓板發生漏水之 ......(詳全文)
2016-03-03 02:40:0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詳全文)
2015-10-21 02:40:00 |
【裁判要旨】頂樓平台之構造設計用途一般作為火災之避難場、電梯之機械室、冷暖房用設備、屋頂之出入口、避雷針、共同天線、火災時之通路,如住戶於屋頂平台加蓋建物,影響全建築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屋頂之用途或性質,自非合法。區分所 ......(詳全文)
2015-10-07 02:40:00 |
【裁判摘要】1.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性質上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於應送達處所因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員 ......(詳全文)
2011-04-24 02: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