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之解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民事判決裁判意旨:1.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 ......(詳全文)
2016-11-15 01:00:00 |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0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按工資者,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詳全文)
2016-11-14 01:00:00 |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之20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一.法律問題:按「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5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 ......(詳全文)
2016-11-13 01:00:00 |
不動產承租人依民法第962條,訴請現占有人返還占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返還占有物之交易價額核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一.法律問題:不動產承租人甲與出租人乙訂定不動產租賃契約,約定不動產租賃期限5 ......(詳全文)
2016-11-12 01:00:00 |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要旨:1.原判決理由以:『按損害債權罪為行為犯而非結果犯,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處分責任財產之際,罪即成立,並非取決於債務人事後是否業 ......(詳全文)
2016-11-09 01:00:00 |
竊取行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已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刑事判決要旨:1.竊取行為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已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行為 ......(詳全文)
2016-11-08 01:00:00 |
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之證據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刑事判決要旨:告訴人 ......(詳全文)
2016-11-08 01:00:00 |
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係屬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要旨:1.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 ......(詳全文)
2016-11-07 01:00:00 |
【裁判要旨】關於合資財產結算、損益分配及出資額返還,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689及697條之規定,以當時財產狀況為準予以結算,如尚有未售出之股票,應先予變賣了結後,計算損益及應返還之出資額,而以金錢返還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民事判 ......(詳全文)
2016-11-06 01:00:00 |
刑法第184條第1項公共危險罪,係以「致生往來之危險」為其客觀構成要件,屬「具體危險犯」而非「抽象危險犯」,故就是否該當本罪需有積極之事證,證明具體危險之事實,而非僅以籠統之抽象危險理論,即可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977號 ......(詳全文)
2016-11-06 01:00:00 |
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84條之1等規定,屬強制規定,法院於具體個案中,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核備者,應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30條等規定予以調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民事判決)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及第84 ......(詳全文)
2016-10-16 01:00:00 |
縱已符合法規規定,苟其客觀上現狀之安全設置仍有不足,危害發生之可能性與嚴重性甚鉅,所有人採取可能安全防範措施在經濟上亦屬可期待時,倘其未採必要防範危險措施,仍應負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詳全文)
2016-09-28 01:00:00 |
急重症病患身體狀況所致之危險因素,雖不得指係與有過失,但該危險因素原存有之不利益,應由其自行承擔;況醫學知識有其限制、人體反應亦具不確定性,倘被害人身體狀況之危險因素影響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若令醫療過失之行為人賠償全部損害而有失公允 ......(詳全文)
2016-09-27 01:00:00 |
當事人聲請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情事即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應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苟不能釋明此種情事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是法院應就聲請人因假處分所得利益、 ......(詳全文)
2016-09-26 01:00:00 |
訴訟上自認、使用借貸、債之相對性、房屋不堪使用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6號民事判決要旨:1.按當事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於自認人依法撤銷其自認前 ......(詳全文)
2016-09-25 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