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新聞報導法務部正研議將首長特別(支)費立法除罪,而參考的前例正是「貪污治罪條例」第9條(犯罪自首之處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即同法第8 ......(詳全文)
2009-09-30 01:00:00 |
98年9月23日自由電子報報導「涉侵占出訪零用金 扁被起訴」一則,主要是因為檢察官認定阿扁貪污(侵占)零用金,其實這在政府機關是很普遍的一件事,所有奉派出國考察的官員都會給予一筆零用金,作為出國期間與友邦朋有交 ......(詳全文)
2009-09-29 01:00:00 |
眼看我海釣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被日本海上保安廳追捕扣拿,依據日本媒體之報導,台灣「遊漁船-福爾摩沙酋長二號」是在十三日下午四時於沖繩縣多良間村水納島燈塔北方約十七公里(九.一八海里),被海上保安本部第十一管區 ......(詳全文)
2009-09-28 01:00:00 |
看著首長特別費一案又沸沸騰騰喧擾著政壇,今(16)日又參閱了聯合新聞網「網路城邦」一篇「特別費除罪化 - 公義與罪惡的抉擇」,文中引用韋伯韜及鄧哲偉合寫的《機要費、機密費、特別費之研析》可以提供首長特別費一個簡要而清 ......(詳全文)
2009-09-27 01:00:00 |
自從財政部開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後,即把「公司營業稅」轉換成消費者負擔的稅捐,其性質已然是「消費稅」,但是財政部仍然將之視為「公司營業稅」。此一制度並非完全在當時就把公司貨價降價後,再重新計算消費者應負擔之「加值型營業稅」,而是 ......(詳全文)
2009-09-26 01:00:00 |
國父遺教的三民主義的土地政策「漲價歸公」的概念,在今日已然落實在「土地稅法」的「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上,前者是土地未買賣移轉過戶前,對於土地固定資產增值所課的稅,後者是對於土地買賣移轉前後之前後二次公告地價的差距所課的稅,其屬 ......(詳全文)
2009-09-21 01:00:00 |
「貪污治罪條例」第14條規定之「辦理會計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其「辦理會計人員」所指係廣義之會計人員,也就是說凡辦理預算編列及審核、決算及會計報告之實施等人員均屬之,與公職人員財產 ......(詳全文)
2009-09-13 01:00:00 |
清朝的貪官和珅貪贓枉法的一貫手法,不外是抓住上下交相利的一個「貪」字,再利用權勢權謀的作用作為晉階的跳板,而出身這樣仕途的老馬,自然是在這種模式之下一貫運作,得勢一時之間買官賣官當然造成朝綱大壞,最後才會因為為官不廉而為始作蛹者之 ......(詳全文)
2009-09-12 01:00:00 |
「身份犯」狹義指的是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即「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廣義泛指一般法律構成要件中,存在之特定構成條件或資格有別。其差別在前者係「 ......(詳全文)
2009-09-07 01:00:00 |
在2009-08-11 中時電子報論壇中的「旺報評論」【洪誠/世新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投搞「準用行政中立失了準頭」一文,認為「教育研究人員非公務員」及「準用行政中立法應列明確條文」,所指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行政職務者屬於「教育(或研究)行政」人 ......(詳全文)
2009-08-22 01:00:00 |
稱「承攬」者,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定義為:「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條文中所謂的「約定」係指雙方基於當事人平等之地位,就契約之主要工作內容協調出共識,並作為契約執行、驗收及給付的 ......(詳全文)
2009-08-15 01:00:00 |
自從公務人員退休金支領制度自民國84年改革成自行提撥制後,原不用支付任何費用的恩給制退休金,為保障公務員既存權利,就依照扣除剩餘退休年資攤提,而執行上應該另外編列預算給付,可是實際上銓敘部並未要求各機關編列,而是 ......(詳全文)
2009-08-06 01:00:00 |
在2009年3月20日在高雄大學法學院大樓舉辦的「刑事法學新銳講座」中,由林書楷助理教授報告的「賄賂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對價關係之再檢討」題目,主題是針對最高法院對於賄賂罪的定義,就「對價關係」的定義解釋加以鬆綁的可行性, ......(詳全文)
2009-08-03 01:00:00 |
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1項規定3款:機關辦理(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小額採購等三種採購時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在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及第21條 ......(詳全文)
2009-07-28 01:00:00 |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此乃公務員保密義務的主要法律規範,也就是說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適用範 ......(詳全文)
2009-07-20 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