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重心,只是放在「量的形式考量」,此終將被批評為少數人研究結果的落實而已,與司法改革實質問題面仍脫離甚遠,果若如此,又何必大肆昭張一修再修,非但讓人民看不懂,也折磨法律人的務實資源。
(劉孟錦律師)